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黑龙江省齐齐哈尔市建华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4)黑0203民初1190号
原告:齐齐哈尔市中宝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黑龙江省齐齐哈尔市铁锋区。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黑龙江龙之门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齐齐哈尔市五官医院,住所地黑龙江省齐齐哈尔市建华区。
法定代表人:王某。
原告齐齐哈尔市中宝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齐齐哈尔市五官医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4年4月26日立案。原告齐齐哈尔市中宝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于2024年6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齐齐哈尔市中宝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齐齐哈尔市中宝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736元,减半收取368元;诉讼请求减少部分的案件受理费343元,退还原告齐齐哈尔市中宝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合计退还原告齐齐哈尔市中宝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案件受理费711元;剩余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齐齐哈尔市中宝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四年六月一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