衢州光达电力工程有限公司
衢州市衢江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7)浙0803执881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衢州光达电力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衢州市衢江区振兴西路一巷147号,组织机构代码:313583286。
法定代表人***。
被执行人衢州市衢江区铭昊家庭农场,住所地衢州市衢江区浮石街道姜家坞村。
法定代表人***。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7年04月17日衢州市衢江区法院(2017)浙0803民初441号民事判决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查封、冻结被执行人所有的价值21000元的财产。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执行员******;玮
二〇一七年五月八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