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临武县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1)湘1025民初101号
原告:临武恒捷旅游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湖南省临武县舜峰镇滴水岩景区游客中心。
法定代表人:谢景峰,执行董事兼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罗能河,湖南奋斗者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北京国游索道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丰台区科技园富丰路4号11层。
法定代表人:阮标,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范文,男,1971年7月10日出生,系公司常务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孙金龙,男,1981年12月4日出生,系公司工程部经理。
原告临武恒捷旅游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北京国游索道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月11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临武恒捷旅游开发有限责任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罗能河,被告北京国游索道工程有限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范文、孙金龙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临武恒捷旅游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请求判令北京国游索道工程有限公司对滴水岩脉动六人吊厢客运索道工程中存在的质量问题进行维修整改达到合同约定的要求,费用由其承担;2、判令北京国游索道工程有限公司支付临武恒捷旅游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工期延误违约金26.75万元。事实与理由:2018年8月,临武恒捷旅游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与北京国游索道工程有限公司签订了《滴水岩脉动六人吊厢客运索道工程合同书》,由北京国游索道工程有限公司提供索道及相应的设备并完成索道的安装建设工程,工期为六个月。在2019年2月应完成建设安装。合同签订后,直到2019年12月才完成索道安装工程。投入使用后,发现存在很多质量问题。电话通知进行维修,但总是有推诿拖延,维修后仍然存在大量问题。
北京国游索道工程有限公司辩称,第一次验收是2019年年底,经过检测索道达到使用状态并发了验收合格证;由于疫情,不能及时赶往临武维修,但疫情缓解时第一时间派员工进行了维修,开庭前也在维修,应已经维修完成;漏油的主要原因是加油多了,已告知并进行了更换;2019年2月至2019年7月,乙方的工作人员在现场,延误是因为塌方无法施工,直到2019年8月6日甲方才完成基础施工和站房施工,才告知可以进场,之前没有达到进场要求。2019年12月份安装完成、验收,合同中没有约定具体的进场时间。
临武恒捷旅游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证据,北京国游索道工程有限公司对证据的真实性无异议,本院予以确认并在卷佐证。
结合当事人陈述,本院认定事实如下:
2018年8月,临武恒捷旅游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与北京国游索道工程有限公司签订了《滴水岩脉动六人吊厢客运索道工程合同书》,北京国游索道工程有限公司承揽了提供索道及相应的设备并完成索道的安装建设工程。在2019年8月,基础完成,符合施工条件,北京国游索道工程有限公司开始施工并在2019年12月份安装完成、验收。在2020年11月26日的年度特种设备检验中,提出的问题有:1、钢丝绳接头直径增大量超标;2、3号支架轮组两端索距偏差大于轮组长度的2/1000;3、主电机防尘罩应清洁;4、安全制动器闸打开间隙不均匀;5、拧紧力矩扳手不能正常使用。开庭当日及前日,北京国游索道工程有限公司派人进行了维修,并作出了整修项目单。临武恒捷旅游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对整修项目单不肯签字。2021年3月19日,现场查看,仍存在少量漏油。临武恒捷旅游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对整修项目的意见是,仍需查看一段时间。
本院认为,本案的争议焦点为:1、北京国游索道工程有限公司对脉动六人吊厢客运索道工程的后续修缮。2、是否存在延误违约。
对于争议焦点1,在本案审理时间段,北京国游索道工程有限公司对脉动六人吊厢客运索道的修缮,经现场核对,处于对修缮后的运行查看状态,说明问题已经得到了初步修缮。存在的明显问题是仍有漏油现象。对于争议焦点2,索道工程赖以施工的基础施工和站房施工,属于临武恒捷旅游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前期应完成的工程。北京国游索道工程有限公司从符合索道工程施工进场到完成索道工程建设,没有超过合同约定的6个月,不应认定北京国游索道工程有限公司存在延误情形。
综上所述,对临武恒捷旅游开发有限责任公司要求北京国游索道工程有限公司对滴水岩脉动六人吊厢客运索道工程中存在的质量问题进行维修整改的诉讼请求,因修缮维修为长期性工作,对本次存在问题的修缮,因诉讼中已经进行了修缮,仍处于观察期,本院支持在合理观察期后由北京国游索道工程有限公司再进行一次复检。对其要求支付工期延误违约金的诉讼请求,证据不足,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七百八十一条、第八百零八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百四十二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一、限北京国游索道工程有限公司于2021年4月20日前对本次索道修缮项目再次进行一次复检;
二、驳回临武恒捷旅游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其他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5313元,减半收取计2656.5元,由北京国游索道工程有限公司负担40元,临武恒捷旅游开发有限责任公司负担2616.5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湖南省郴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郑小平
二〇二一年三月二十二日
法官助理王小雅
书记员邹姗姗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七百八十一条承揽人交付的工作成果不符合质量要求的,定作人可以合理选择请求承揽人承担修理、重作、减少报酬、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第八百零八条本章没有规定的,适用承揽合同的有关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六十四条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
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因客观原因不能自行收集的证据,或者人民法院认为审理案件需要的证据,人民法院应当调查收集。
人民法院应当按照法定程序,全面地、客观地审查核实证据。
第一百四十二条法庭辩论终结,应当依法作出判决。判决前能够调解的,还可以进行调解,调解不成的,应当及时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