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京0106财保475号
申请人:洛阳丹峰园林绿化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洛阳市涧西区珠江路22号院8号楼1单元401。
法定代表人:张建峰,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黄美霞,洛阳市涧西区景明法律服务所法律服务工作者。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景明,洛阳市涧西区景明法律服务所法律服务工作者。
被申请人:北京国游索道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丰台区科技园富丰路4号11层11B02(园区)。
法定代表人:阮标。
申请人洛阳丹峰园林绿化工程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申请,要求冻结被申请人北京国游索道工程有限公司名下银行存款630000元。担保人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洛阳中心支公司以保单保函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洛阳丹峰园林绿化工程有限公司的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北京国游索道工程有限公司名下银行存款630000元。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
审 判 员 郭聪聪
二〇二一年六月十七日
法官助理 郭婧芳
书 记 员 杨璟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