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国游索道工程有限公司

洛阳丹峰园林绿化工程有限公司与北京国游索道工程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1)京0106民初23008号
复议申请人:北京国游索道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丰台区科技园富丰路4号11层11B02(园区)。
法定代表人:阮标,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柏冬,男,该公司工程技术人员。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兴艳,北京市盛廷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洛阳丹峰园林绿化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洛阳市涧西区珠江路22号院8号楼1单元401。
法定代表人:张建峰,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黄美霞,洛阳市涧西区景明法律服务所法律服务工作者。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景明,洛阳市涧西区景明法律服务所法律服务工作者。
洛阳丹峰园林绿化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洛阳丹峰公司)与北京国游索道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北京国游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6月17日作出(2021)京0106财保475号财产保全裁定:冻结北京国游公司名下银行存款630 000元。北京国游公司不服该裁定,向本院提出复议申请。
北京国游公司复议称:1.请求依法撤销(2021)京0106财保475号民事裁定书,并将北京国游公司被冻结的银行账户予以解冻;2.请求赔偿造成的经济损失200 000元。事实与理由:洛阳丹峰公司诉北京国游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洛阳丹峰公司不具有原告主体资格,双方没有签订过任何合同,没有合作关系。洛阳丹峰公司成立时间为2019年5月13日,而其在起诉状所称的项目系2017年8月。洛阳丹峰公司无任何证据证明北京国游公司欠其工程款。北京国游公司不是洛阳丹峰公司起诉合同纠纷一案的适格被告主体,洛阳丹峰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张建峰以河南盛隆华成国际路桥工程有限公司名义承建广东连山壮族瑶族自治县天之源旅游投资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广东天之源公司)连山金子山项目工程。洛阳丹峰公司与广东天之源公司具有合作关系,并非与北京国游公司具有合作关系,故北京国游公司不是合同纠纷案的适格被告。另认为,申请保全应当进行保全必要性审查,也就是出现有恶意转移财产、被列入失信人名单、没能力履行、没有正常经营的情况,可以申请保全。没有保全的必要性,没进行必要性审查,存在程序上的问题。因为保全,北京国游公司无法参加广州一个亿的投标项目,造成损失,另存在超额保全的情形。
本院经审查认为,洛阳丹峰公司以合同纠纷为由将北京国游公司诉至本院,主张其应得工程款。本院认为,洛阳丹峰公司现基于合同关系,将北京国游公司列为本案被告并无不当,至于北京国游公司是否为适格被告主体,属于在明确双方举证责任基础上的实体审理问题,故对北京国游公司以其不是适格被告主体的复议理由,本院不予采纳。需要指出的是,如果北京国游公司认为洛阳丹峰公司保全错误,其可以财产保全损害责任纠纷等为由另行主张权利。洛阳丹峰公司请求财产保全限于其诉讼请求范围,未超出保全范围,故北京国游公司主张超额保全的复议理由不成立。综上,洛阳丹峰公司向本院提出保全申请,本院在审查后作出民事裁定书并无不当,北京国游公司的复议理由不能成立。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七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北京国游索道工程有限公司的复议请求。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  判  员   郭聪聪
二〇二一年九月八日
法 官 助 理   郭婧芳
书  记  员   强云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