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华虹工程材料有限公司

衡水昊华广德路桥工程有限公司与中铁七局集团郑州工程有限公司、衡水荣华橡塑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郑州市二七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豫0103民初13088号
原告:衡水昊华广德路桥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衡水市桃城区京大路东橡胶城********。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11025648605834。
法定代表人:白彦萍,该公司总经理。
被告:中铁七局集团郑州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郑州市陇海中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0007805371315。
法定代表人:李洪波,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黄春磊、石梦洁,该公司职工。
被告:衡水荣华橡塑有限公司,,住所地:武邑县新区横二路西端北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1122669095793G。
法定代表人:刘兴友。
被告:河北华虹工程材料有限公司,,住所地:景县衡德公路南龙华镇龙华村西。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1127109977800W。
法定代表人:王晓康,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杰,河北凌坤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衡水昊华广德路桥工程有限公司诉被告中铁七局集团郑州工程有限公司、衡水荣华橡塑有限公司、河北华虹工程材料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审理后曾于2019年5月20日作出(2019)豫0103民初6799号民事判决,河北华虹工程材料有限公司不服提起上诉,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后于2019年7月15日作出(2019)豫01民终13991号民事裁定,撤销河南省郑州市二七区人民法院(2019)豫0103民初6799号民事判决,将本案发回本院重审。本院于2019年8月5日立案后,依法另行组成合议庭,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衡水昊华广德路桥工程有限公司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衡水昊华广德路桥工程有限公司撤诉处理。
案件受理费5046元,减半收取2523元,由原告自行承担。剩余2523元退回原告。
审 判 长  冀婷婷
人民陪审员  施 菊
人民陪审员  李 莉
二〇一九年九月三十日
书 记 员  蔡晨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