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安市未央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陕0112民初19178号
原告:河北华虹工程材料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王晓康,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系该公司员工。
被告:中铁二十局集团第五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张云飞。
原告河北华虹工程材料有限公司与被告中铁二十局集团第五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原告河北华虹工程材料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河北华虹工程材料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 判 员 焦秋景
二〇二〇年十月二十一日
法官助理 冯媛媛
书 记 员 王 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