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旭川管业有限公司

河北旭川管业有限公司、任光磊合同纠纷管辖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北省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冀01民辖终275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河北旭川管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沧州市吴桥县桑园镇黄河路南香山道东侧。
法定代表人:梁治焕,经理。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任光磊,男,1979年9月25日出生,汉族,住河北省石家庄市裕华区。
上诉人河北旭川管业有限公司因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河北省平山县人民法院(2019)冀0131民初4147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出上诉。
河北旭川管业有限公司上诉称,一、一审裁定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适用法律不当。其一、被上诉人提交的两份协议书都是在最后一页盖有公章,其他页均没有双方签字或者盖章,不具有真实性,不予认可;其二、一审裁定混同合同主体及混淆买卖合同和加工承揽合同的管辖的规定,导致裁定结论错误。二、被上诉人所称“垫付”款理由不成立,一审裁定以此理由认定为买卖关系并在此错误的基础上认定的履行地与事实和法律不符。综上,请求将本案移送有管辖权的吴桥县人民法院管辖。
任光磊答辩称,上诉人提交的两份合同均系伪造,答辩人提交的合同是双方真实履行的合同,有双方来往邮件为证,其公证处予以公证。双方与2016年1月9日签订两份涉案《协议书》,约定了双方联系方式为电子邮箱,甲方为283×××@qq.com,乙方为827×××@qq.com。石家庄市平安公证处对此予以证实,并对电子邮箱中的内容截屏公证,该合同约定在项目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综上,一审法院对本案有管辖权,应驳回上诉人的请求。
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系合同纠纷。上诉人与被上诉人均提交了两份不同的涉案《协议书》,但均约定双方的联系方式为电子邮箱,分别为283×××@qq.com和827×××@qq.com。二审中,被上诉人提交了石家庄市平安公证处出具的公证书,证明由827×××@qq.com邮箱(任光磊)发出的《协议书》明确约定:发生争议,协商不成,任何一方有权起诉到项目所在地人民法院,涉案项目位于河北省平山县。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四条规定“合同或者其他财产权益纠纷的当事人可以书面协议选择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签订地、原告住所地、标的物所在地等与争议有实际联系的地点的人民法院管辖,但不得违反本法对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的规定。”,该约定管辖法院没有违反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的规定,属有效约定,故原审法院对本案具有管辖权。上诉人上诉理由不成立,应予驳回。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刘 磊
审判员 陈 博
审判员 禄永鹏
二〇二〇年五月十二日
书记员 刘向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