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旭川管业有限公司

河北旭川管业有限公司、***等与沧兴商砼吴桥有限公司产品生产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北省吴桥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冀0928民初84号
原告:河北旭川管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吴桥县桑园镇黄河路南香山道东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0928571342856F。
法定代表人:梁治焕,该公司经理。
原告:***,男,1977年10月2日出生,汉族,住吴桥县。
以上二原告的委托诉讼代理人:胡小然,女,1991年10月5日出生,汉族,住吴桥县。
被告:沧兴商砼吴桥有限公司,住所地:吴桥县宋门工业园区冀鲁连接线西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09280966164827。
法定代表人:白艳,该公司经理。
原告河北旭川管业有限公司、***与被告沧兴商砼吴桥有限公司产品生产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月17日立案。原告河北旭川管业有限公司、***于2020年4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河北旭川管业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800元,减半收取2900元,由二原告共同承担。
审判员 张 辉
二〇二〇年四月二日
书记员 李晓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