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湘乡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湘0381民初1760号
原告:湖南省湘乡市电力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湘乡经济开发区大将北路016号06栋。
法定代表人:陈青生,系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成德宁,男,1970年8月23日出生,汉族,湘乡市人,住湖南省湘乡市,系该公司员工。
被告:湖南奥凯机械制造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湘乡经开区文昌路27号。
法定代表人:樊云涛。
原告湖南省湘乡市电力建设有限公司与被告湖南奥凯机械制造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7月4日立案受理。因原、被告已自行达成和解协议,原告湖南省湘乡市电力建设有限公司于2022年7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湖南省湘乡市电力建设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系对其自我权利的处分,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依法予以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湖南省湘乡市电力建设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979.12元,减半收取489.56元,由原告湖南省湘乡市电力建设有限公司承担。
审 判 员 谢湘琼
二〇二二年七月十四日
法官助理 彭永迪
书 记 员 段 旭
附相关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八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