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南省慈利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湘0821民初560号
原告:***,男,1962年4月10日出生,土家族,农民,住湖南省慈利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上海九颂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湖南省湘乡市电力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湘乡经济开发区大将北路016号06栋。
法定代表人:***,系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女,1985年7月21日出生,汉族,系湖南省湘乡市电力建设有限公司员工,住湖南省湘乡市。
被告:湖南省送变电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长沙市天心区劳动西路226号。
法定代表人:***。
原告***与被告湖南省湘乡市电力建设有限公司、湖南省送变电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3月3日立案。原告***于2023年4月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湖南省送变电工程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以与被告湖南省湘乡市电力建设有限公司达成和解为由,自愿撤回对被告湖南省送变电工程有限公司的起诉,系其诉讼权利的放弃,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五)**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撤回对被告湖南省送变电工程有限公司的起诉。
审 判 员 徐联合
二〇二三年四月四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董 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