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湘乡市电力建设有限公司

某某、湖南省湘乡市电力建设有限公司非诉财产保全审查非诉保全审查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东莞市第三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粤1973财保5237号 申请人:***,男,汉族,1962年4月5日出生,住湖南省湘乡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德恒(东莞)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德恒(东莞)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湖南省湘乡市电力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为湖南省湘乡经济开发区大将北路016号06栋。 法定代表人:***。 ***与湖南省湘乡市电力建设有限公司申请诉前财产保全纠纷一案,申请人***于2022年11月15日向本院提交财产保全申请书,请求查封、冻结被申请人湖南省湘乡市电力建设有限公司价值1374785.54元的财产。担保人华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广东分公司东莞中心支公司保险金额为1374785.54元的诉讼财产保全责任保险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四条、第一百零五条,裁定如下: 查封、冻结被申请人湖南省湘乡市电力建设有限公司价值1374785.54元的财产。 案件申请费5000元,由申请人***负担。申请人提起诉讼或仲裁的,可以将该申请费列入诉讼或仲裁请求。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 审 判 长  蓝 海 审 判 员  **枢 审 判 员  *** 二〇二二年十一月十六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邱 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