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南省慈利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湘0821民初2472号
原告:***,男,1962年4月10日出生,土家族,农民,住湖南省慈利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上海九颂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湖南省湘乡市电力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湘乡经济开发区大将北路016号06栋。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董事长。
原告***与被告湖南省湘乡市电力建设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10月14日立案。原告***于11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以与被告湖南省湘乡市电力建设有限公司庭外和解为由自愿撤回对被告湖南省湘乡市电力建设有限公司的起诉,系其诉讼权利的放弃,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五)**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对被告湖南省湘乡市电力建设有限公司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9342元,减半收取4671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徐联合
二〇二二年十一月十五日
书记员 **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