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金溪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赣1027民初167号之二
申请人:江西闽源实业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金溪县。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被申请人:湖南省湘乡市电力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申请人于2018年1月24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冻结被申请人银行存款90万元。本院于2018年1月26日作出(2018)赣1027民初167号民事裁定。申请人于2018年4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已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已经予以准许,故应解除保全措施。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第一款第(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被申请人湖南省湘乡市电力建设有限公司在银行的基本账户,冻结金额以90万元为限,冻结期限为一年的冻结。
案件申请费5000元,由申请人江西闽源实业发展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长邹峰
人民陪审员***
人民陪审员***
二〇一八年四月十六日
书记员龚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