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南省桂阳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4)湘1021民初4247号
原告:***,男,1964年3月28日生,汉族,住湖南省桂阳县。
被告:湖南省湘乡市电力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湘乡市经济开发区大将北路016号06栋。
法定代表人:***,公司董事长兼总经理。
原告***与被告湖南省湘乡市电力建设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4年9月19日立案后。经本院组织调解,原、被告于2024年10月18日签订调解协议,原告自愿于2024年10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依法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1,024.25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四年十月二十一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