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湘乡市电力建设有限公司

某某与湖南省湘乡市电力建设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南省桂阳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4)湘1021民初4247号 原告:***,男,1964年3月28日生,汉族,住湖南省桂阳县。 被告:湖南省湘乡市电力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湘乡市经济开发区大将北路016号06栋。 法定代表人:***,公司董事长兼总经理。 原告***与被告湖南省湘乡市电力建设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4年9月19日立案后。经本院组织调解,原、被告于2024年10月18日签订调解协议,原告自愿于2024年10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依法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1,024.25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四年十月二十一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