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淮安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苏0891民初1575-1号
原告:***,男,1965年3月25日生,汉族,住淮安市淮阴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苏淮海潮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江苏省宜和家具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89178029394XL,住所地淮安市淮海西路179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被告:***,女,1967年11月19日生,汉族,住淮安市。
被告:***,男,1965年7月22日生,汉族,住淮安市。
本院在审理原告***与被告江苏省宜和家具有限公司、***、徐宜和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19年4月25日立案。原告***于2019年5月16日向本院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不违反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41520元,减半收取20760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五月十六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