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南城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赣1021民催1号
申请人:江西万友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南城县株良镇世厚红山岗。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10216859755123。
法定代表人:马建林。
申请人江西万友实业有限公司因银行汇票(票据号:10500043,申请人:江西万友实业有限公司,收款人:海门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出票金额10000元)遗失,向本院申请公示催告。本院于2019年1月14日立案后,于2019年1月16日发出公告,催促利害关系人在60日申报权利。
申请人江西万友实业有限公司已于2019年2月26日在公示催告期间申请撤回公示催告。
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五十五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案的公示催告程序。
申请费100元,由申请人江西万友实业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员 钟绍华
二〇一九年二月二十六日
法官助理 邱 娜
书 记 员 单 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