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安市阎良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0)陕0114民初1938号
原告:上***建筑规划设计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嘉定工业区叶城路********。
法定代表人:钱秉真。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湘君,陕西华秦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尧力,陕西华秦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西安中航文化旅游产业有限公司,住所地:西,住所地:西安市阎良区公园路南街西侧(天域星城**楼**)>
法定代表人:王凤亭。
委托诉讼代理人:董伟平,上海市锦天成(西安)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上***建筑规划设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雅思公司)诉被告西安中航文化旅游产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航公司)建设工程设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9月23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雅思公司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湘君、被告中航公司委托诉讼代理人董伟平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雅思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请求被告中航公司向原告雅思公司支付设计费40万元并以40万元为基数按照日千分之2承担自2016年8月24日至实际支付之日的违约金(暂计算至2020年9月15日);2.诉讼费由被告中航公司承担。事实和理由:2015年12月,原告雅思公司与被告中航公司签订中航国际航空城城市设计合同,合同约定原告雅思公司对中航国际航空城城市项目进行设计,合同金额为160万元,被告中航公司按进度向原告雅思公司支付设计费用。合同签订后支付设计费总额的20%,即32万元;提交中期成果后支付设计费总额的20%,即32万元;最终成果经评审通过后15工作日内,支付设计费总额的35%,即56万元;通过后45工作日内支付设计费总额的25%,即40万元。此次合同还约定了因被告中航公司自身原因每逾期支付一天,应承担逾期支付金额千分之二的违约金。合同签订后,原告雅思公司按约履行了合同义务,但被告中航公司仅向原告雅思公司支付了120万元,剩余40万元至今未付,经索要无果,特诉至法院。
被告中航公司辩称,其无法确定原告雅思公司是否已履行完合同义务,原告雅思公司诉请已过诉讼时效,主张的违约金过高。
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如下:2015年7月15日,原告雅思公司(甲方)与被告中航公司(乙方)签订中航.国际航空城城市设计合同,约定:“第一章,总则。项目名称:中航.国际航空城城市设计项目。第四章,规划设计费用及支付方式。本次城市设计服务取费结合地方实际情况,按照总体覆盖局部深入的设计精神来考虑服务费用。本项目为总价包干合同,规划设计费人民币壹佰陆拾万整。甲方按照下列进度向乙方支付设计费:本合同有效签署后15工作日内,甲方应向乙方支付设计费总额的20%,计人民币叁拾贰万元整,作为定金。乙方提交甲方中期成果15工作日内,甲方应向乙方支付设计费总额的20%,计人民币叁拾贰万元整。乙方最终成果经评审通过后15工作日内,甲方应向乙方支付设计费总额的35%,计人民币伍拾陆万元整。乙方最终成果经评审通过45工作日内,甲方应向乙方支付设计费总额的25%,计人民币肆拾万元整。每次付款前,乙方应向甲方提供付款金额相对应的合法发票,甲方收到发票后办理付款手续。若因乙方发票提供不及时导致付款延迟,甲方不承担责任。第五章,甲、乙双方的责任和义务。甲方应按本合同第四章规定的金额和时间向乙方支付设计费用,因甲方自身原因,每逾期一天,应承担逾期支付金额千分之二的逾期违约金”等。合同签订后,原告雅思公司按约履行了合同义务。被告中航公司共支付原告雅思公司设计费1200000元。
2020年9月23日,原告雅思公司诉至本院,要求被告中航公司支付下余设计费并承担利息。
本院认为,原告雅思公司与被告中航公司于2015年7月15日签订的中航.国际航空城城市设计合同,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双方当事人均应严格恪守。现原告雅思公司已按照约定进行了设计并经评审通过,被告中航公司未支付下余400000元的行为,已构成违约,应承担违约责任。故原告雅思公司要求被告中航公司支付设计费400000元的请求,于法有据,本院予以支持。利息部分,原告雅思公司主张按照日千分之二计算明显过高,应以400000元为基数,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自2016年11月28日起至2019年8月19日和按照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自2019年8月20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庭审中,被告中航公司关于原告雅思公司主张已过诉讼时效的主张,因原告雅思公司提供有请款函、律师函等证据,对该辩解,本院不予采信。
综上,为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零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西安中航文化旅游产业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一次性支付原告上***建筑规划设计有限公司设计费400000元;
二、被告西安中航文化旅游产业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一次性支付原告上***建筑规划设计有限公司以400000元为基数,自2016年11月28日起至2019年8月19日,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的利息,及自2019年8月20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按照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的利息;
三、驳回原告上***建筑规划设计有限公司其余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9078元,减半收取,即9539元,由被告西安中航文化旅游产业有限公司负担。因原告上***建筑规划设计有限公司已预交,被告西安中航文化旅游产业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给付原告上***建筑规划设计有限公司9539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亓锦
二〇二〇年十一月十七日
书记员 王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