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京0105民初25761号
原告:镇江西杰电气有限公司,住所地镇江新区大港银河路53号。
法定代表人:郭春松。
被告:中铁十六局集团电气化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楼梓庄乡皮村北巷(铁十六工程局)。
法定代表人:董艳斌。
原告镇江西杰电气有限公司与被告中铁十六局集团电气化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后,原告镇江西杰电气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现原告镇江西杰电气有限公司自愿申请撤回本案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镇江西杰电气有限公司撤诉。
审判员 欧阳华
二〇二一年七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 谷 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