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涪陵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渝0102民初3236号
原告:镇江**电气有限公司,住所地镇江新区金港大道82号1幢,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1182560253663J。
法定代表人:郭春松,该公司执行董事。
被告:重庆科宝电建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涪陵区鹤凤大道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0259051895X3。
法定代表人:张哲新,该公司总经理。
原告镇江**电气有限公司与被告重庆科宝电建实业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4月28日立案。原告镇江**电气有限公司于2022年5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镇江**电气有限公司在本案诉讼期间提出撤诉申请,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权利所作出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镇江**电气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4782元,减半收取2391元,由原告镇江**电气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黄江
二〇二二年五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 张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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