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力得自动化设备有限公司

福建省力得自动化设备有限公司、山东鲁能日和控股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济南市历下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8)鲁0102执2596号
申请执行人:福建省力得自动化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州市鼓楼区。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1990年2月3日出生,该公司员工。
被执行人:山东鲁能日和控股有限公司,住所地济南市临港街。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本院受理申请执行人福建省力得自动化设备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山东鲁能日和控股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支付货款666136元、利息及案件受理费等。
本院于2018年8月27日向被执行人山东鲁能日和控股有限公司发出执行通知书及报告财产令,要求被执行人履行义务并报告财产。2018年8月29日、2018年10月31日2019年12月16日三次通过执行案件流程信息管理系统查询了被执行人山东鲁能日和控股有限公司名下的银行存款、车辆及其他交通运输工具、不动产、有价证券等财产情况,划拨被执行人山东鲁能日和控股有限公司账户余额1994.13元,已过付完毕。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于2018年9月17日向被执行人山东鲁能日和控股有限公司发出限制高消费令。
上述执行情况,本院于2019年3月22日告知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人表明不能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
综上所述,因本案被执行人确无财产可供执行,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申请恢复执行。申请恢复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审判员华勇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三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