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武鸣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桂0122执1255号
申请执行人:广西鼎强土工材料制造有限公司,住所地:南宁华侨投资区武华大道39号十六、十八、十九号厂房,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5010031590897XG。
法定代表人:肖建明。
委托诉讼代理人:唐立华,广西仁清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黎彬,该公司职员。
被执行人:河南省天地建筑防水工程有限公司南宁分公司,住所地:南宁市长湖路18号中天世纪花园A区6单元908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50103669728829J。
负责人:薛小超。
被执行人:河南省天地建筑防水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平舆县工业大道13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17237067417593。
法定代表人:李献国。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昂,该公司职员。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广西鼎强土工材料制造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河南省天地建筑防水工程有限公司南宁分公司、河南省天地建筑防水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2020年6月1日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达成长期履行和解协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20)桂0122执1255号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黄明才
审判员 杨 庆
审判员 梁伟峰
二〇二〇年六月一日
书记员 莫淑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