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武鸣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桂0122执1516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广西鼎强土工材料制造有限公司,住所地南宁华侨投资区武华大道39号十六、十八、十九号厂房。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5010031590897XG。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经理。
被执行人:农承琅,男,1992年5月7日出生,汉族,住广西天等县。
申请人广西鼎强土工材料制造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农承琅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本院作出的(2020)桂0122民初4508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农承琅没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内容,申请执行人广西鼎强土工材料制造有限公司于2021年6月15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请求被执行人支付货款669685.24元及逾期付款利息,案件受理费10792元、公告费260元,由被执行人负担。本院依法受理。
在执行过程中,本院通过网络总对总查询了农承琅的银行、房产、车辆等信息,通过总对总冻结了农承琅的银行账户,扣划被执行人农承琅银行存款453.39元,支付履行款453.39元;查封登记在被执行人农承琅名下的桂A×××××的中华牌车辆,该车辆未扣押。未发现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现被执行人农承琅无可供执行的财产,将农承琅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申请人也不能提供被执行人的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同意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因此,本案以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方式结案。
本院认为,本案被执行人农承琅没有全部履行本案申请执行标的,且申请执行人广西鼎强土工材料制造有限公司在指定期限内不能提供财产可供执行,本次执行程序无法继续进行,可予以终结,需要等待继续执行的条件成就后再重新启动。如发现被执行人农承琅新的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广西鼎强土工材料制造有限公司可持本通知向本院重新申请强制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陈 瑜
审判员 ***
审判员 杨 庆
二〇二一年十二月三日
书记员 莫淑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