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桂01民终5765号
上诉人(一审被告):农承琅。
被上诉人(一审原告):广西鼎强土工材料制造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广西涌流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广西涌流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上诉人农承琅因与被上诉人广西鼎强土工材料制造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南宁市武鸣区人民法院(2020)桂0122民初4508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出上诉。本院于2021年4月26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农承琅虽向一审法院递交上诉状,但未在指定期限内向本院缴纳上诉费,亦未向本院申请缓交、减交或者免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二十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上诉人农承琅自动撤回上诉处理。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
审 判 员 ***
审 判 员 ***
二〇二一年五月六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