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金乡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鲁0828民初2374号
原告:张先兵,男,1984年11月9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山东省金乡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金乡县法律援助中心律师。
被告:金乡县凯盛农业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金乡县城凯盛大道南凯盛物流园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082859617144E。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被告:***,男,41岁,汉族,城镇居民,住山东省潍坊市寒亭区。
原告张先兵与被告金乡县凯盛农业发展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5月28日立案。原告张先兵于2019年7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张先兵基于对自己诉讼权利的自行处分而提出的撤诉申请,意思真实,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张先兵撤诉。
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张先兵负担。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七月三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