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乡县凯盛农业发展有限公司

***、袁孩高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金乡县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9)鲁0828执1475号
申请执行人:***,男,1962年08月15日出生,住金乡县。
被执行人:袁孩高,男,1960年06月07日出生,住河南省夏邑县。
被执行人:金乡县凯盛农业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金乡县凯盛大道南。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8285936117144E,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袁孩高、金乡县凯盛农业发展有限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执行一案,生效的法律文书确定的全部义务已全部执行完毕,本案应依法裁定执行结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1)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金乡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9)鲁0828民初310号民事判决书执行完毕。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九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