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乡县凯盛农业发展有限公司

济宁弘瑞门业有限公司与金乡县凯盛农业发展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金乡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7)鲁0828民初3038号
原告(反诉被告):济宁弘瑞门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嘉祥经济开发区嘉诚路西、呈祥大道南。
法定代表人:季小波,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山东公明政和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山东公明政和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反诉原告):金乡县凯盛农业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金乡县凯盛大道路南,凯盛物流园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828593617144E。
法定代表人:***,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山东郭鲁涛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反诉被告)济宁弘瑞门业有限公司与被告(反诉原告)金乡县凯盛农业发展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28日立案。原告(反诉被告)济宁弘瑞门业有限公司、被告(反诉原告)金乡县凯盛农业发展有限公司以双方达成和解协议为由,于2018年1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反诉被告)济宁弘瑞门业有限公司、被告(反诉原告)金乡县凯盛农业发展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一、准许原告(反诉被告)济宁弘瑞门业有限公司撤诉;
二、准许被告(反诉原告)金乡县凯盛农业发展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10000元,减半收取计5000元,由原告(反诉被告)济宁弘瑞门业有限公司负担,反诉案件受理费2765元,由被告(反诉原告)金乡县凯盛农业发展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雪

二○二○一八年一月十五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