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韬睿科技有限公司

南京韬睿科技有限公司与南京市重竞技运动学校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苏01民终1884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南京韬睿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南京市玄武区。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苏行知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南京市重竞技运动学校,住所地南京市秦淮区。
法定代表人:***,该学校校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黄琰,江苏衡鼎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南京韬睿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韬睿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南京市重竞技运动学校(以下简称重竞技学校)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南京市秦淮区人民法院(2017)苏0104民初7575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8年2月6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
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韬睿公司于2018年4月24日向本院书面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韬睿公司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韬睿公司撤回上诉。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二审案件受理费4300元,减半收取2150元,由上诉人韬睿公司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夏海南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一八年四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