启东市吕四自来水厂有限公司

启东市吕四自来水厂有限公司与***供用水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启东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苏0681民初6519号
原告:启东市吕四自来水厂有限公司,住所地启东市吕四港镇环城北路。
法定代表人:何和平。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建辉,启东市通兴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男,1961年1月28日生,汉族,住启东市。
原告启东市吕四自来水厂有限公司与被告***供用水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8月7日立案。原告启东市吕四自来水厂有限公司于2018年8月31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启东市吕四自来水厂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启东市吕四自来水厂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启东市吕四自来水厂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一八年八月三十一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