启东市吕四自来水厂有限公司

启东市吕四自来水厂与***供用水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启东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苏0681民初247号之一
原告:启东市吕四自来水厂,住所地启东市吕四港镇环城北路。
法定代表人:***,该厂厂长。
委托代理人:***、***,启东市通兴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女,汉族,1969年10月16日生,住启东市。
本院在审理原告启东市吕四自来水厂与被告***供用水合同纠纷一案,原告启东市吕四自来水厂于2018年6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启东市吕四自来水厂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88元,依法减半收取44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启东市吕四自来水厂负担。
审判长***
人民陪审员***
人民陪审员宋琴

二〇一八年六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凌斐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