启东市吕四自来水厂有限公司

启东市吕四自来水厂与钱君友供用水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启东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苏0681民初245号
原告:启东市吕四自来水厂,住所地启东市。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建辉,启东市通兴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钱君友,男,1935年12月17日生,汉族,住启东市。
原告启东市吕四自来水厂与被告钱君友供用水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1月4日立案。原告启东市吕四自来水厂于2018年1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启东市吕四自来水厂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50元,依法减半收取25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启东市吕四自来水厂负担。
审判员葛斌

二〇一八年三月十三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