启东市吕四自来水厂有限公司

启东市吕四自来水厂与**忠供用水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启东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7)苏0681民初2283号
原告:启东市吕四自来水厂,住所地启东市。
法定代表人:***,该厂厂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建辉,启东市通兴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男,1964年8月31日生,汉族,住启东市。
原告启东市,本院于2017年3月14日立案。2017年8月14日,原告启东市,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启东市。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启东市吕四自来水厂负担。
审判长沈亚菲
审判员葛斌
人民陪审员***

二〇一七年八月十四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