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羽扬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四川雅士源商贸有限公司与四川羽扬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川省渠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川1725民初1895号
原告:四川雅士源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达州市渠县渠江镇四合社区七组,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1725MA68TEUQ5X。
法定代表人:朱葛节,经理。
被告:四川羽扬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青羊区光华小区一期12号7幢1层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0100MA62NCWK5Y。
法定代表人:刘津辰。
被告:***,男,1979年11月9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渠县。
原告四川雅士源商贸有限公司与被告四川羽扬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4月25日立案。原告四川雅士源商贸有限公司经本院传票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四川雅士源商贸有限公司撤诉处理。
案件受理费3174元,减半收取计1587元,由原告四川雅士源商贸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王 兰
二〇二一年五月二十日
书记员 鲁小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