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联盛建设有限公司

中联盛建设有限公司与重庆全时叁陆伍便利店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重庆市北碚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渝0109民初1234号
原告:中联盛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汶川县雁门乡月里村169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3221MA63YRLR4T。
法定代表人:冯冲。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市中银(重庆)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市中银(重庆)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重庆全时叁陆伍便利店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北碚区云汉大道117号附104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000MA5YPWJT9X。
法定代表人:樊福娥。
原告中联盛建设有限公司与被告重庆全时叁陆伍便利店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月17日立案受理后。原告中联盛建设有限公司于2019年3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中联盛建设有限公司申请撤诉的理由正当,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中联盛建设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578元,减半收取2789元,由原告中联盛建设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三月十二日
书记员阙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