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驻马店市驿城区人民法院
民事调解书
(2018)豫1702民初5491号
原告驻马店市大众电器有限公司,住所地驻马店市雪松路中段。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1702554212734E。
法定代表人万艳红,公司经理。
委托代理人***,河南成盛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
被告驻马店市天盛酒店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驻马店市雪松路与正阳路交叉口。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1700MA3X6MYJ7C。
法定代表人***,经理职务。
被告***,男,1972年12月27日出生,汉族,住驻马店市驿城区。
原告驻马店市大众电器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大众电器公司)诉驻马店市天盛酒店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天盛酒店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
原告大众电器公司诉称,2016年1月4日,被告天盛酒店公司、***从原告处订购一批格力空调,总货款为525656元,二被告已累计支付310000元,下余215656元欠款至今未付,双方口头约定下余欠款利息月息二分。请求:1.判令二被告偿还原告欠款215656元及利息;2.二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用。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被告驻马店市天盛酒店管理有限公司、***自愿于2018年8月15日前向原告驻马店市大众电器有限公司偿还欠款215656元及利息(利息自2016年7月1日起计至欠款实际偿还完毕之日止,月利率一分)。
二、如驻马店市天盛酒店管理有限公司、***未在2018年8月15日前向原告驻马店市大众电器有限公司偿还欠款,二被告自愿利息按月息一分五计算,即二被告需向原告偿还欠款215656元及利息(利息自2016年7月1日起计至欠款实际偿还完毕之日止,月利率一分五)。
三、原、被告双方别无其他争执。
四、案件受理费4530元,减半收取2265元,被告驻马店市天盛酒店管理有限公司、***自愿负担。
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本调解协议经双方当事人签字或按印,本院予以确认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审判员***
二〇一八年六月十三日
书记员毛二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