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岛东盛建筑设计股份有限公司

青岛东盛建筑设计股份有限公司与山东万江置业有限公司建设工程设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济南市历下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7)鲁0102民初2161号
原告:青岛东盛建筑设计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青岛市市北区。
法定代表人:綦海鹰,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曲洪忠,北京市盈科(济南)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山东万江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济南市。
法定代表人:张蕾,董事长。
原告青岛东盛建筑设计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东盛公司)与被告山东万江置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万江公司)建设工程设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东盛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曲洪忠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万江公司经公告送达开庭传票,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依法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东盛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万江公司支付原告东盛公司设计费13.67万元;2、判令被告万江公司支付原告东盛公司逾期付款违约金(自起诉之日起至判决确定的应付款之日止,以上述设计费数额13.67万元为基数,按年利率24%计算);3、诉讼费由被告万江公司负担。本案审理过程中,原告东盛公司变更了上述第2项诉讼请求的计算方式:请求判令被告万江公司支付原告东盛公司逾期付款的违约金(自起诉之日起至判决确定的应付款之日止,以上述设计费数额13.67万元为基数,按年利率24%计算)。事实与理由:2014年5月8日,原告东盛公司与被告万江公司签订《合同协议》一份,约定被告万江公司委托原告东盛公司承担泺文路改造项目人防部分泉城广场开口方案设计任务,设计费等相关费用共计13.67万元。协议约定被告万江公司应于本协议签订及方案通过相关部门审查之后10个工作日内付清此款,逾期支付的,应承担每日千分之二的违约金。协议签订后,原告东盛公司于2014年年底之前即完成了设计任务,被告万江公司对设计成果亦予以认可,但被告万江公司却未按约支付设计费用。原告东盛公司为此多次向被告万江公司催要,但至今未果。原告东盛公司认为,被告万江公司的行为违反了合同约定,损害了原告东盛公司的合法权益,为此,现提起诉讼,请依法判令支持原告东盛公司的诉讼请求。
被告万江公司未到庭参加诉讼,亦未提交书面答辩意见及证据。
原告东盛公司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证据,被告万江公司未到庭参加诉讼,视为其放弃举证和质证的权利。对原告东盛公司提交的证据,本院认定如下:1、原告东盛公司与被告万江公司于2014年5月8日签订的《合作协议》一份;2、设计文件一宗;3、2016年6月15日原告东盛公司向被告万江公司送达的催款函一份;4、企业变更登记查询结果一份。经审查,原告东盛公司提交的上述证据均为原件,因被告万江公司放弃质证,且未提交反证予以推翻,故本院对该上述证据的真实性、合法性及与本案的关联性予以认定。
根据当事人陈述和经审查确认的证据,本院认定事实如下:
东盛公司的原名称为青岛东盛建筑设计事务所有限公司(以下统称东盛公司),名称变更时间为2016年3月16日。2014年5月8日,万江公司(甲方)与东盛公司(乙方)签订《合作协议》一份,约定:甲方委托乙方承担泺文路改造项目人防部分泉城广场开口方案设计任务,此次设计为泉城广场地下银座原有出口的改造方案设计和东侧新建出口的方案设计,以及方案的可行性调查分析论证。协议第三条约定:经双方协商,本次设计存在以下费用:1、东盛公司共安排两位设计师全程配合项目开展,项目从2014年5月17日开始,至2014年8月27日暂结束,两位设计师累计工日合计34日,设计师工日单价2500元/天,本项目设计费用为8.5万元;2、东盛公司特聘“雅色机构”效果图设计公司配合进行效果图及动画设计,设计共进行8轮修改调整,费用合计4.36万元;3、为配合方案汇报及展示,本项目共打印文本28套,A1展板4张,费用合计0.81万元;以上费用合计13.67万元,协议签订后甲方应在本协议签订及方案通过相相关部门审查之后10个工作日向乙方支付所有费用。协议第四条约定:甲方不按照合同约定向乙方支付设计费,每延误1天,甲方应向乙方支付相当于设计费2‰的违约金。协议尾部甲方处万江公司加盖了合同专用章,并由纪雨彤在委托人处签字;乙方处东盛公司加盖了公章和法定代表人名章。
东盛公司称,上述协议签订后,其已按协议约定完成了设计任务,且设计项目已通过相关部门审查且实际投入使用,并提交了名称为《济南泺文路?泉城广场人防过街通道》的项目设计文件一宗予以证实。2016年6月15日,东盛公司向万江公司出具了催款函,催款函的主要内容为:根据双方《合作协议》约定,东盛公司已按约完成了各项义务,设计成果亦于2014年底经万江公司认可并早已通过相关部门审查且已实际投入使用,万江公司应付东盛公司设计费用总计13.67万元,此款项经东盛公司多次催要但至今未付,恳请万江公司接此函件后,充分考虑双方的友好合作关系,尽快将上述设计费付清。在催款函下方,有手写内容为:“内容属实,暂时无力还款”,签名为“纪雨彤,副总经理,2016.6.15”。因东盛公司一直未收到万江公司支付的设计费用,故提起本案诉讼。
本院认为,被告万江公司经本院依法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视为放弃答辩和举证质证的权利。东盛公司与万江公司自愿签订的《合作协议》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合法有效,双方均应按协议履行。结合现有证据及东盛公司陈述,其已按照协议约定履行了全部合同义务,万江公司未按照协议约定向东盛公司支付设计费,已构成违约。因此,东盛公司要求万江公司支付设计费13.67万元的诉讼请求,于法有据,本院应予支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之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根据协议约定,万江公司逾期支付设计费应当按日向东盛公司支付2‰的违约金,本案中,东盛公司主动放弃高额违约金,仅要求按照年利率24%计算主张违约金,符合相关法律规定,对于东盛公司的该项诉讼请求,本院应予支持。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四十四条、第六十条、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零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山东万江置业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青岛东盛建筑设计股份有限公司设计费136700元;
二、被告山东万江置业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青岛东盛建筑设计股份有限公司逾期付款违约金(以136700元为基数,自2017年3月21日起至本判决生效之日止,按照年利率24%计算)。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3030元,由被告山东万江置业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长  綦晓玥
人民陪审员  咸维玲
人民陪审员  宋海玲

二〇一七年九月二十二日
书 记 员  王 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