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岛东盛建筑设计股份有限公司

青岛东盛建筑设计股份有限公司与济南世茂天城置业有限公司建设工程设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济南市历下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鲁0102民初7597号
起诉人:青岛东盛建筑设计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青岛市市北区台东街道滨县。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山东军诺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收到起诉人青岛东盛建筑设计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青岛东盛公司)的起诉状,起诉人青岛东盛公司诉称,青岛世茂滨海置业有限公司于2014年1月27日与起诉人签订《世茂济南站北广场项目(暂名)建筑扩初和施工图设计服务合同》。2014年3月5日,青岛世茂公司与被起诉人济南世茂天城置业有限公司、起诉人青岛东盛公司三方签订《世茂济南站北广场项目建筑扩初和施工图设计合同之补充协议》,将其在上述合同项下的权利义务转让给被起诉人济南世茂天城置业有限公司。2016年7月,起诉人青岛东盛公司与被起诉人济南世茂天城置业有限公司签订《世茂济南站北广场项目(暂名)建筑扩初施工图设计合同补充协议》对设计变更进行补充约定。2019年3月27日,起诉人与济南世茂天城置业有限公司双方签署备忘录确认最终结算设计费余额并约定支付方式。但支付第一笔进度款后,济南世茂天城置业有限公司未按约定支付余款,起诉人却于2020年1月13日收到济南世茂天城置业有限公司的解除函。起诉人为维护自身权利,特向法院提起诉讼,诉讼请求为:1、判令被起诉人济南世茂天城置业有限公司发出的《解约函》无效;2、判决《世茂济南站北广场项目(暂名)建筑扩初和施工图设计服务合同》及补充协议、备忘录于起诉状送达被起诉人之日解除;3、判令济南世茂天城置业有限公司支付设计费744900元及利息(以372450元为基数,自2019年12月31日起至欠款全部付清之日止,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4、案件受理费由被起诉人承担。起诉人青岛东盛公司提供了以下材料:1、起诉人身份信息材料及委托诉讼代理人的委托代理手续;2、《世茂济南站北广场项目(暂名)建筑扩初和施工图设计服务合同》复印件;3、《世茂济南站北广场项目建筑扩初施工图设计合同之补充协议》复印件;4、备忘录复印件。
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系合同纠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四条之规定,在不违反专属管辖及级别管辖的前提下,合同纠纷的当事人可以书面协议选择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签订地、原告住所地、标的物所在地等与争议有实际联系的地点的人民法院管辖。本案中,起诉人提交的《世茂济南站北广场项目建筑扩初施工图设计合同之补充协议》复印件中虽书面约定“合同在履行过程中发生争议,协商不成的,依法向济南市历下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但起诉人未能提交有效证据证明本案纠纷的发生与济南市历下区有何关联性,故本案中关于纠纷管辖法院的约定属无效约定,起诉人可依法向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法院提起诉讼。对起诉人青岛东盛公司提起的诉讼,本院依法不予受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四条、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二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对起诉人青岛东盛建筑设计股份有限公司的起诉,本院不予受理。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上诉于山东省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娟
二〇二〇年七月二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