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岛东盛建筑设计股份有限公司

青岛众安置业有限公司与青岛东盛建筑设计股份有限公司建设工程设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青岛市黄岛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鲁0211民初16813号

原告:青岛众安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青岛市黄岛区。

法定代表人:王志远,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书诉讼代理人:刘法友,公司员工。

委托书诉讼代理人:张广龙,公司员工。

被告:青岛东盛建筑设计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青岛市市**。

法定代表人:吴荣华,公司董事长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春健,山东军诺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高崇岗,青岛市北卫衡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原告青岛众安置业有限公司与被告青岛东盛建筑设计股份有限公司建设工程设计合同纠纷一案,原告自愿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青岛众安置业有限公司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权利所作的处分,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青岛众安置业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41022元,减半收取20511元,由原告青岛众安置业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薛 慧

二〇二〇年三月十二日

书记员 郭文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