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岛东盛建筑设计股份有限公司

青岛东盛建筑设计股份有限公司与济南和昌置业有限公司、济南鲍德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设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济南市历下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鲁0102民初4589号
原告:青岛东盛建筑设计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青岛市。
法定代表人:麻琳,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春健,山东军诺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济南和昌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济南市。
法定代表人:房英心,职务不详。
被告:济南**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济南市。
法定代表人:吴国富,职务不详。
原告青岛东盛建筑设计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济南和昌置业有限公司、济南**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设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后,原告于2021年6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青岛东盛建筑设计股份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有关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青岛东盛建筑设计股份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17762元,减半收取计8881元,由原告青岛东盛建筑设计股份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娄培阳
二〇二一年六月十一日
书记员  王婷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