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岛东盛建筑设计股份有限公司

济南世茂天城置业有限公司、青岛东盛建筑设计股份有限公司建设工程设计合同纠纷民事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鲁02民终9202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济***天城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济南市天桥区堤口路17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100084024068E。
法定代表人:刘赛飞,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学鹏,山东全悦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青岛东盛建筑设计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青岛市市北区台东街道滨县路45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2007180104946。
法定代表人:麻琳,董事长。
上诉人济***天城置业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青岛东盛建筑设计股份有限公司建设工程设计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山东省青岛市市北区人民法院(2020)鲁0203民初10692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济***天城置业有限公司于2021年8月24日向本院递交撤诉申请书,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上诉人济***天城置业有限公司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上诉人济***天城置业有限公司撤回上诉。一审民事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二审案件受理费11,249元,减半收取5,624.5元,由上诉人济***天城置业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侯 娜
审 判 员  王化宿
审 判 员  盛新国
二〇二一年八月二十四日
法官助理  石 晗
书 记 员  马文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