包头市顺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包头市顺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呼和浩特市兴蒙机械设备租赁有限公司侵权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呼和浩特市玉泉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内0104民初1223号之一
原告:包头市顺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内蒙古自治区包头市青山区幸福路8号街坊雅园2号办公楼9-A号房间。
法定代表人:郭永红,执行董事。委托诉讼代理人:***,内蒙古***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呼和浩特市兴蒙机械设备租赁有限公司,住所地内蒙古自治区呼和浩特市玉泉区一间房村50号(冀东水泥厂对面)。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该公司副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裴政,内蒙古恩科赛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包头市顺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呼和浩特市兴蒙机械设备租赁有限公司侵权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4月28日立案后,原告包头市顺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于2020年6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包头市顺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包头市顺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958元,减半收取计2979元,由原告包头市顺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阿拉堂图亚
 
二○二○年六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  **
附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