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扬名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河北扬名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某某等租赁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西安市未央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陕0112民初8129号
原告:西安经济技术开发区广来工程设备租赁站,住所地:西安市XX区XX路XX号XX号楼XX号底商,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610132MA6WJGXR5T。
经营者:赵鑫,女,1989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现住西安市未央区,公民身份号码XXXXXXXXXX********,系该租赁站负责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郑永鑫,陕西鸿辰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许鑫,陕西鸿辰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河北扬名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石家庄市长安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0108MA08CXK745。
法定代表人:贾新院。
被告:***,男,1987年10月1日出生,汉族,住陕西省咸阳市泾阳县,公民身份号码XXXXXXXXXX********。
原告西安经济技术开发区广来工程设备租赁站与被告河北扬名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租赁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4月1日受理后,原告西安经济技术开发区广来工程设备租赁站于2022年4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西安经济技术开发区广来工程设备租赁站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符合相关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西安经济技术开发区广来工程设备租赁站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5元(减半收取,原告已预交),由原告西安经济技术开发区广来工程设备租赁站负担。
审 判 员  严 丹
二〇二二年五月五日
法官助理  沙亚娜
书 记 员  陈政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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