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冶建工程技术有限公司

乐耳压缩机械(上海)有限公司与河北冶建工程技术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上海市金山区人民法院
民事案件裁定书
(2020)沪0116民初14163号
原告乐耳压缩机械(上海)有限公司与被告河北冶建工程技术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0月10日立案。
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系买卖合同纠纷案件。合同或者其他财产权益纠纷的当事人可以书面协议选择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签订地、原告住所地、标的物所在地等与争议有实际联系的地点的人民法院管辖,但不得违反本法对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的规定。本案中,被告向本院提交了合同原件,合同第七条第六款约定,买、卖双方在履行本合同时,发生与本合同有关的一切争执协商解决。如不能解决时,买、卖方有权提交买方(被告)所在地人民法院进行诉讼。而被告住所地为河北省石家庄市高新区天山大街**9-506。故本院对本案无管辖权,本案应由河北省石家庄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处理。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四条、第三十六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移送河北省石家庄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处理。 本裁定一经作出即生效。
审 判 员 余玲玲
法官助理 洪 灿 书 记 员 张瑞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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