苏州市姑苏区人民法院
民事案件裁定书
(2021)苏0508民初2062号之一
苏州铱利胜达设备安装工程有限公司诉河北冶建工程技术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3月17日做出(2021)苏0508民初2062号财产保全的裁定,因双方达成和解协议,苏州铱利胜达设备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于2021年3月22日向本院提出解除财产保全的申请。
本院认为,苏州铱利胜达设备安装工程有限公司的解除财产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四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被申请人河北冶建工程技术有限公司的财产保全措施。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 判 员 邵昌生
法官助理 金徐珩
书 记 员 王梦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