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沈丘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豫1624民初6487号
原告:***,男,1971年7月6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沈丘县。
被告:河北冶建工程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石家庄高新区天山大街266号9-506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0101MAO83ELCOC。
法定代表人:魏书斋。
被告:中冶京诚工程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建安街7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10302757700076U。
法定代表人:岳文彦。
被告:中冶建工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大渡口区西城大道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000795854690R。
法定代表人:田贵祥。
被告:天津新圣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东丽区新立街润风家园4-1-1402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20110MAO6H2DQ61。
法定代表人:李**。
原告***与被告河北冶建工程技术有限公司、中冶京诚工程技术有限公司、中冶建工集团有限公司、天津新圣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健康权纠纷一案,原告***在本院依法送达缴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规定期限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赵 欣
二〇二一年十一月九日
书记员 刘晓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