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石家庄市桥西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5)西民初字第03901号
原告:***。
被告:***。
被告:河北增河市政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石家庄市桥西区东平路10号楼2单元402号。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河北世纪方舟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谷桂芳,北京市盈科(石家庄)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诉被告***、河北增河市政工程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10月20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诉。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相关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8050元减半收取402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长***
人民陪审员***
人民陪审员韩风
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日
书记员*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