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增河市政工程有限公司

吉林省吉圣道路运输有限公司与河北增河市政工程有限公司运输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长春新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吉0193民初3041号 原告:吉林省吉圣道路运输有限公司,住所地二道区吉林大路。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淑琴,******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河北增河市政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桥西区。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吉林省吉圣道路运输有限公司诉称,1.依法判令被告立即向原告支付工程款427870元及利息(按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2.诉讼费由被告负担。事实与理由:原、被告于2018年4月20日签订了《运输施工分包合同》,工程名称:长春市高新区绿地城三期C、D地块外运土方,工程地点:长春市高新区超然东街以西、超然南街以北、超然大街以东、***以南。被告于2018年5月4日、5月15日分别支付了60万元,合计120万元,截至今日尚欠427870元。对欠款何时支付一事,原被告多次协商未果,故诉至本院。 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为运输合同纠纷,根据双方签订的《运输施工分包合同》第十九条中的约定,本案移送***市桥西区人民法院进行审理。 综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应移送***市桥西区人民法院审理。 审判员  *** 二〇二〇年八月十一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