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长春新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吉0193民初3041号
原告:吉林省吉圣道路运输有限公司,住所地二道区吉林大路。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淑琴,******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河北增河市政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桥西区。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吉林省吉圣道路运输有限公司诉称,1.依法判令被告立即向原告支付工程款427870元及利息(按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2.诉讼费由被告负担。事实与理由:原、被告于2018年4月20日签订了《运输施工分包合同》,工程名称:长春市高新区绿地城三期C、D地块外运土方,工程地点:长春市高新区超然东街以西、超然南街以北、超然大街以东、***以南。被告于2018年5月4日、5月15日分别支付了60万元,合计120万元,截至今日尚欠427870元。对欠款何时支付一事,原被告多次协商未果,故诉至本院。
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为运输合同纠纷,根据双方签订的《运输施工分包合同》第十九条中的约定,本案移送***市桥西区人民法院进行审理。
综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应移送***市桥西区人民法院审理。
审判员 ***
二〇二〇年八月十一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