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旭华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山西旭华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阳泉市祥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西省阳泉市城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晋0302执40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华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刘小玲,公司执行董事。

被执行人阳泉市祥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李富祥,公司董事长。

申请执行人***华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阳泉市祥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20)晋0302民初492号民事调解书确认,被执行人将建字第140300202000100号《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许可建设的座落于开发区烟台路、学院路桥头的祥禾花园1号商业楼房屋及占用范围内的土地使用权过户至申请人***华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所有(房屋层数地上4层,建筑面积763.8平米,使用性质商业;地下**,建筑面积145.14平米,使用性质储藏室),并将该房屋的其他权利一并转让给申请人。调解书生效后,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过户义务,申请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在执行过程中,我院将调解书确认房屋过户至申请人名下,现已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执行完毕。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员  周崇亮

二〇二一年二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  杜晓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