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旭华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中龙建(宁夏)物资有限公司、山西旭华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其他案由财产保全执行执行通知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兴庆区人民法院
执 行 结 案 通 知 书
(2021)宁0104执保797号
中龙建(宁夏)物资有限公司:
申请人中龙建(宁夏)物资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华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一案,本院作出的(2021)宁0104财保393号之一民事裁定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依据该生效文书,解除被申请人***华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名下开户行为中国工商银行阳泉桃河支行,账号为05×××58账户内231660.65元存款得冻结。本院立案后,经我院执行已保全完毕(保全完毕,详见回执)。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二十一条,通知如下:
申请人中龙建(宁夏)物资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华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一案,本院作出的(2021)宁0104财保393号之一民事裁定书已经执行完毕,本案予以结案。
特此通知。
二〇二一年九月六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