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岳池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川1621民初2809号
原告:四川省同瑞达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金牛区营门口路48号1幢3单元17层1717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00005534914010。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四川洪州律师事事务所律师。
被告:四川路航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武侯区武科东四路11号慧谷1号楼8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00002018453416。
法定代表人:***。
被告:四川路航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巴南广高速公路建工程FJ2项目部,住所地四川省华蓥市高兴镇。
负责人:余胜。
被告:四川三江港口航道工程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宜宾市中三街3号楼5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675778662。
法定代表人:***。
原告四川省同瑞达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诉被告四川路航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四川路航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巴南广高速公路建工程FJ2项目部、四川三江港口航道工程建设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8月12日立案。8月12日本院向原告四川省同瑞达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书,原告在收到《交纳诉讼费用通知书》后七日内未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四川省同瑞达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长舒孝焰
人民陪审员***
人民陪审员谢琴
二〇二〇年八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柳庆庆